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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


强奸


  以下内容可能含有淫秽和/暴力信息,可能不适宜未成年人浏览,请未成年人自觉抵制。
  强奸 (强暴、性侵害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

定义


  (1)从社会的广义认识上讲,不论男或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即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一些人看来,也属于强奸行为)。
  (2)不过,从一般认识上讲,强奸多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3)从法律认识上讲,某些国家立法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认为是强奸罪;而另一些国家的刑法,则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比如中国的刑法)。

强奸的法律问题

  (一)强奸幼女问题:
  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该幼女是否自愿,强奸罪都成立。
  这里所谓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
  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认为不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幼女”。
  在日本,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2周岁。
  在香港,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
  (二)轮奸问题:
  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轮奸”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轮奸”仍然属于“强奸”,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强奸行为。
  对于轮奸,刑法会在强奸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强奸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轮奸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轮奸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
  (三)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
  (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
  (四)热恋男女的性行为与强奸罪的问题
  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强奸罪。
  (五)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强奸罪的问题
  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
  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
  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六)如果老公强迫老婆过性生活,是否属于强奸罪的问题
  这个问题目前在法学界、在社会上,都有很大争议:
  如果单单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定义来看,凡是男性违背女性意志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的,都应该构成强奸罪,
  但是丈夫和妻子是法定夫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是否一定有与丈夫发生性行为的义务?
  如果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而妻子不愿意,这是否属于刑法中所说的“违背女性意志”?
  一些社会学者,以及一些女权主义者,给这种行为起了个名字叫做“家庭强奸”。
  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怎么看待,目前尚无定论。

强奸与战争


  历史上,强奸经常成为战争中的“战利品”。
  在抗日战争中,数以万计的中国妇女(慰安妇)被日军强奸。
  历史学家安东尼·比弗在其新书《柏林在1945年陷落》中称,苏联红军士兵曾在二战后占领的东欧地区强奸了两百万名德国妇女和数千名前苏联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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